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
一、认定商标侵权,主要涉及商标比对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等问题。
商标比对,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是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比对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整体比对原则,要部比对原则,隔离比对原则。整体比对,要求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接近,而不能对两商标中相对应部位进行分别比较。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的服务和来源发生混淆,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划定合理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在认定混淆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须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二、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了“禁止食人而肥或搭便车”等精神。因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二是行为人是否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详细讲解一下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作者:李亚伟 文章来源:zhenghan 点击数:4014 更新时间:2007-1-31
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锦江皇冠酒店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旅游企业集团之一,以酒店、餐饮服务、旅游、客运业为核心产业,组建了第一家中国饭店管理公司。目前,原告拥有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六大区域性公司,自营和受托管理的酒店已达167家。在世界酒店业权威刊物《HOTEL》颁布的酒店集团排名中列亚洲第一位。1994年,原告注册了“锦江”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四十二类服务“旅馆、餐馆”。1999年“锦江 ”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许可即擅自以原告拥有的驰名商标“锦江”作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并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锦江皇冠酒店”的名称。由于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类似,被告擅自使用含有“锦江”字样的企业名称已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为此,原告于2005年11月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将原告拥有的“锦江”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如果被告是在与原告“锦江”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比如家用电器)上将“锦江”作为商标使用,从而产生误导公众或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是所涉商标必须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故原告只能向法院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申请将“锦江”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才能实现法律为驰名商标所提供的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某些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际是对事实的认定,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要严格把握,即根据个案情况,当认定商标驰名这一事实会对原告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时,法院才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第52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故对“锦江”商标驰名与否法院无需作出认定,从这一点来说,法院对于原告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所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未予以支持也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