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新规: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本院案件诉讼代理人

    为保证回避制度切实落到实处,并更具可操作性。日前,二中院专门出台了诉讼回避制度具体实施意见。该意见强调,二中院在编、聘用制书记员及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等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担任二中院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且不受离任年限和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的限制。
    回避制度是保证人民法院裁判公正的重要制度之一,但随着法院人员编制结构的发展变化,对于一些如聘任制书记员等人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在 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为保证回避制度在实践中得以严格执行,二中院特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及北京市高 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 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 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受 离任年限和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的限制。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同时,为使回避制度落到实处,该院要求全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身份,发现 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本部门廉政监察员备案;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为本院原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原任、现任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 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故意不做出正确决定的,根据其具体情节,参照《人 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本院相关纪律规定予以处分;各部门领 导及廉政监察员发现在案件审理当中有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监察室报 告,不能及时报告并发生严重后果的,按照责任制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书记员(在编、聘用制)、工人、合同工。翻译人 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以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相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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