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5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隆,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宜兴街2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座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惠生园23号楼4门501号。
上诉人王大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 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8311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5月 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王大隆、被上诉人万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 娟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大隆原审诉称:其于2000年通过万网公司注册了 “3m3m.com”国际英文域名,并于2006年5月15日续费注册,服务期限至2008年11月3日。万网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域名转移到他人名下,致使原告域名丢失,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归还www.3m3m.com域名为原告所有;2、承担本案诉讼费。
万网公司原审辩称:我方没有义务返还其费用。裁决的送达和通知都不是我方操作的,我方无责任。域名解决中心是否通知到王大隆不是我方的责任,没有送达可能是由于地址不详而导致的。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6 年5月9日,亚洲域名争议裁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对CN0600075号3M公司投诉“dragon wang”关于3m3m.com域名争议案作出裁决书,推定被投诉人具有以使用域名为手段,为商业利益之目的,通过制造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被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上的混淆,误导欲寻找3M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用户进入该网站以增加该网站的点击量和知名度,达到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的目的,具有明显的恶意性,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3m3m.com”转移给投诉人。
2006年5月12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送标题为“关于:CN0600075号‘3m3m.com’域名争议案最终裁决通知(ICANN及注册商)”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显示,“案件已由本案专家张平于2006年5月9日作出裁决。随函转去电子文本/纸面文本裁决书各一份,请查收。你也可通过点击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北京秘书处网站http://www.adndrc.org/adndrc/bj_home.html,以查阅裁决。专家张平已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当予以转移。”
2006年5月15日,万网公司向王大隆发出“中国万网国际域名续费成功自动回复函”,该函内容显示,产品名称为国际英文域名注册、产品行为为续费、产品内容为3m3m.com、成功日期为2006年5月15日、服务到期日为2008年11月3日、服务年限为24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3m3m.com域名裁决公布时,万网公司在ICANN登记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为HICHINA WEB SOLUTIONS(HONG KONG)LIMITED,而自2007年,所登记的名称已经变更为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即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目前,com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为万网公司。
另查,用户在注册.com域名时,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用户发生域名注册争议应交“强制性行政程序解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ICANN认可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上述事实,有王大隆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和万网公司提交的裁决书、裁决通知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交证据的责任。王大隆以万网公司将域名3m3m.com转移给他人构成侵权为由,要求万网公司归还域名,但此域名的转移系经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并通知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裁决书,王大隆认可万网公司为.com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但未就上述裁决书提出异议,故其主张万网公司依据裁决书而转移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万网公司在域名转移后继续收取域名续费,王大隆亦对此未主张权利,故对此原审法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大隆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大隆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转移涉案域名的根据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裁决,但上诉人对该仲裁裁决并不知情,被上诉人亦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即擅自将上诉人的域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此外,被上诉人在涉案域名已被转让的情况下,却依然收取上诉人的相关服务费用,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被上诉人万网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于涉案域名的转移属于对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的执行行为,上诉人如对该裁决有异议应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解决,相关的通知及送达均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执行,与我公司无关。同时,上诉人缴纳涉案域名费用时,该域名尚未进行转移。据此,我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由查明事实可知,亚洲域名争议裁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于2006年5月9日作出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3M公司。被上诉人仅是在收到该机构的裁决及通知后,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的规定执行上述裁决,故被上诉人的行为并无不当。鉴于裁决的送达及告知均系仲裁机构所应履行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并非裁决的作出机构,故其对于裁决书的送达及告知不负有法定义务。据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转移涉案域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本案为域名争议纠纷,被上诉人在域名已被转移后仍收取原域名所有人的服务费用的行为是否不当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评述。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均由原告王大隆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 ○ ○ 九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袁 伟
书 记 员 穆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