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草拟的《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在解释中,列举了12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贿赂竞争对手的买主,以获得和保持他们的惠顾;

2.通过间谍活动或贿赂其雇员,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或交易秘密;

3.未经许可而使用或公开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

4.引诱竞争对手的雇员,以破坏他们的雇佣合同或使他们离开其雇主;

5.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威胁竞争对手,而这种威胁是欺诈性的,并以减少竞争对手的交易量和阻止竞争为目的;

6.联合抵制贸易以阻止或妨碍竞争;

    7.倾销,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并有阻止或压制竞争的意图或后果;

8.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印象,即他正在获得一个以优惠条件购买商品的机会,而事实并非如此;

9.依样模仿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广告或贸易的其他特点;

10.鼓励或利用竞争对手的违约行为;

11.进行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作比较的广告宣传;

12.违反不直接涉及竞争的法律,以获得超过竞争对手的不正当利益。

    该组织于1993年、1996年分别草拟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的综合性文件及《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则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为:

    1.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以夸大等方式进行欺骗,使人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3.贬损竞争对手;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被消费者承认的成果;

6.以对比方式作广告;

7.有奖销售等其他行为。

在我国相关立法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下列情形可归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1.商品假冒行为。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 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与商品主 体混同行为不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并不一定与特定的商品主体相混淆,也可能并非直接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但这类行为构成对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整体利益 的损害,构成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2.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在该法中,竞争行为主体一般为经营者,而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却可能涉及经营者以外其他人。

4.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网站分类

网站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