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的认定难度和成本角度谈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
所谓行政认定,是指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所谓司法认定,是指根据商标法、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司法解释,通常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跨类别保护),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按需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标予以驰名认定。
两种方式在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最终效果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根据我们监测和统计的结果,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难度陡然增加,原因就在于此前司法认定中出现了多起“造假门”,法院的法官与律师、企业共同“制造”案件,通过诉讼方式最终认定商标驰名。最高院为避免类似情形的出现,出文严令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和实体严格审查和报批。
  正是“造假门”的出现,导致市场上准备通过司法认定的企业们转而将目光和策略又转移到了商标局或商评委,即走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途径。该途径的认定成本相对于司法认定来讲应该是更高一些,因为有权利决定商标是否驰名的只有几年都会在职的那几位官员。试想一下,全国假如有100家企业欲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在行政认定中,他们需要搞定的官员可能有5个,比例是100:5,而在司法认定中,100家企业可以选择的法官可能有10000个,比例是100:10000.从比例的结果上也能判断出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难易。
  所以说,企业如果想进行商标驰名的认定,建议还是根据商标是否驰名的真实状态和企业的经济实力去决定,千万不要有“只要花钱就能办到”的心理。现在的互联网非常发达,对于有影响力的企业而言,切忌因小失大。如果真有这方面的市场需要,建议选择公共关系比较丰厚的代理机构,这样成功的把握性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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