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络的焦点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这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的规定。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对于软件企业和网络企业而言,甚至是所有的企业,软件和网络是现代企业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现代科技发展时代的最大特征,人类未来发展的科技先导。尤其是对以此为经营业务的软件企业和互联网企业,无时无刻不在与其打交道。俗语说的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在各种各样的软件漫天飞舞的计算机时代,开发软件从而享有著作权,使用软件从而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这些都在我们身边不断的发生。软件和网络企业如何让自己的软件开发不受干扰,企业使用软件如何保证其没有侵权等,成为了网络时代发展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成了网络的焦点。
案例回放、
  2006年10月,腾讯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掌中无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00万元。
  腾讯诉称,2005年7月,腾讯发现移动QQ用户的注册数明显下降,营业收入同时大幅下降。2006年2月,该公司调查发现掌中无限在网上大规模宣传PICA软件,称用户在运行PICA软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该软件中设置的登录QQ菜单,登录到QQ服务器,与其他QQ用户实现互联互通,即PICA用户可以享受和通过腾讯注册的移动QQ用户完全一样的服务内容,却无需缴纳移动QQ服务费。
  腾讯认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非法的技术手段进入到QQ即时通信系统,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同时,破坏腾讯为保护QQ服务器<软件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措施,侵犯了腾讯的<软件著作权。 
  掌中无限的公关部负责人表示,“互联互通”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即时通讯业应该恪守的基本准则。移动互联网现在尚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如果加强开放与合作,超过4亿的手机用户将成为最终受益者。并强调,PICA软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没有修改腾讯的软件代码。
律师分析
计算机程序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受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从外在形式上看,计算机程序分成源程序、目标程序以及存储程序。软件的开发一般要经过“功能限定、逻辑设计和编码”三大步骤。编码,即利用选定的编程语言将已完成的设计编写成具体的指令序列。当代绝大多数计算机程序开发,除极少数十分简单的程序有可能直接用目标码编写外,一般是先编写出源程序,然后通过编译程序或者翻译程序将其自动转化成目标程序。一个源程序只能转换成唯一形式的目标程序,但一个目标程序却有可能来自多种语言以及同种语言多种写法的源程序。基于程序的开发过程、程序的特点及目标程序与源程序的关系,判断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应掌握程序及有关的文档,分析目标程序与源程序、程序的深层逻辑设计和程序三外观与感受。
  因此,结合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的指导思想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计算机软件的特点,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担应当是: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的软件、被告的软件与原告软件相同或相似;因客观原因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经法院通过证据保全、调查取证也无法得到的,原告可以以目标程序作为证明被告的软件与原告软件相同或相似的证据;原告证明了被告的目标程序与自己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似的,或者被告的目标程序中存在一些原告软件特有的或者错误的东西即可推定被告的软件与原告软件相同或相似;被告主张其软件是自己开发、或者来自公有领域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或者是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原告的软件相似的,被告应举证证明;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即可认定被告的软件复制自原告的软件。
友情提示
软件和网络企业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不被他人侵犯,是当前所有软件和网络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只是盲目的做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然后对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即无能为力了。面对这样的现状,我们总结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及时的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这是第一步,也是打基础中最最重要的一步,权利人如果想将此权利固定,这是现行最有效的办法,所以,“及时”就显得非常重要。何谓及时?一般的企业可能会在软件创作完成上线使用和销售后,觉得没有问题了,才会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这显然就不属于“及时”了。
我们所提倡的及时,指的是企业委托专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在软件开发完成之后,当即进行登记申请,而不必等到上线和销售后才进行。
让侵权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正如前述案例中所引用的一样,如果一家企业出现了侵犯权利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则只有让侵权人付出高昂的代价,方才能将其侵权行为彻底制止。
所以,如何有效的使用手中的权利,让其发挥最大的效用,以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这是我们一直在主张和强调的事情,即由专业的人士进行专业的工作,以低成本的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打击侵权。
让侵权者付出高昂的代价,是保护软件和网络企业长久发展的源动力!
相关法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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