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紧锣密鼓的修订当中,传说此次的修订属于“大修”,只因该法颁布十年有余,与现今法治环境相比已严重滞后。其中表现比较明显的,就属“对比广告”的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有关对比广告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认为不应一概而论,主要还需看广告的内容、发布者的动机和目的、同行竞争者中的影响、是否违反了诚信原则及是否造成了损失等综合因素。但如果对比广告的发布属于“虚假对比广告”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虽然法律对于不指名道姓的虚假对比广告是否也属于不正当竞争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发布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其内容虽然是客观事实,但隐匿了必要事实,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或断章取义,且有误导公众、损害同业经营者或有其他不正当竞争意图的,亦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还记得当年的“农夫山泉”天然水事件,其曾在广告中贬低纯净水产品,而遭生产纯净水的厂家强烈不满,这其实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近闻有的省份已经开始着手或已经出台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指导意见,如有的意见规定:经营者采用广告宣传等方式,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优于其他同业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在广告中未具体指明其他同业经营者身份的,其他直接受损的同业经营者均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所以,不管是虚假对比广告,还是片面宣传广告,甚至还包括经营者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打击竞争对手;以利益为诱饵从竞争对手处挖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等行为,都将会在未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规定,在此提醒各经营主体,市场竞争策略的制定,一定将法律风险考虑在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