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企业的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多数情况下,商标不经注册即可使用,也可申请注册。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伴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商标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0.8万件。全年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首次突破40万件,达到40.5万件,同比增长29.3%;全年共核准注册商标26.3万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全年共依法认定驰名商标197件。
   与之相伴的,就是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而各地的判罚尺度也出现了不尽相同的效果,值得大家反思!
案例回放
  ##公司于2001年1月14日成为“无敌”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后发现被告##教育出版社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于是诉诸法院。
  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最终认为:##公司作为“无敌”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教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分析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一般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这类案件有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是商品销售者实施的侵权行为。只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者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只有商标专用权确定了,并有了保障,商品流通领域的秩序才会稳定,竞争才能正当,商品经济才能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友情提示
     商标是企业多年心血的结晶,由广告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形成。一些知名老字号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经营历史沉淀的商标,对于其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起着难以估量的作用。所以,知名商标往往意味着稳定的市场和较高的利润。
     而且,一个企业开发出一款新产品并投放到市场上去,只有商标才能证明这家企业是该产品的生产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商标也是开拓、占领和巩固市场的有力营销武器。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内地商标已进入被境外抢注的高峰期,已有15%的内地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如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尼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国外甚至有专门从事中国老字号商标“买卖”的公司。
     境外公司对中国知名商标进行抢注的目的不外两种:一种是花很少的钱抢注后以备日后高价转让获利(因为按照商业惯例,中国公司的产品如果进入该地区或该国市场,通常会把被抢注的商标高价买回);另一种则完全是海外的竞争对手所为,为了阻止中国企业的产品进入其市场设立壁垒。
     为此,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来有效的进行保护:
     首先,注册在先,及时树立自己的品牌。这是实施品牌战略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基础的。海信商标在德国被抢注,为我们敲响了“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警钟,防患于未然,对于商标及时进行注册以防范他人侵权,是明智之举。
     其次,要大力宣传自己的品牌。
     第三,,要积极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保护自己的商标和商号,这是培育品牌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维护企业良好品牌形象的重要工作。
     还要注意的是,要重视各种国际通行的质量体系认证,这是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国内市场的通行证,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有力武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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