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或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域名包括两个部分: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 域名是用以识别域名所属类别、应用范围、注册国等公用信息的代码,如“.cn”、“.com”等。二级域名则是域名注册人自己设计的、能够体现其特殊性的字符串。因此,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社会功能。随着对域名商业价值的日益重视,近年来,“傍名牌”现象也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 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
  为正确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八条规定了被告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三种民事责任,在具体适用时可以分三个层 次:首先,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方式是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如果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不能真正排除原告权利受侵害的状态,因此要确认这种状态无效并予消 除,即注销域名,对原告权利的保护才具有实际意义。判令被告注销域名的,被告应当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撤销登记手续。被告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民事责任即为注销域名。其次,原告请求将被告域名判归其所有的,人民法 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这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直接将域名判归主张权利的一方。但在适用这种责任 方式时,应当特别注意其可执行性,因为如果被告仅是该域名的使用人,并非注册人(而且存在注册人虚假或无法找到的情形),直接判令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就缺 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区分具体案件的情况,如果判令归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原告可以持判决书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域名转移的相关手续,必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赔偿该损失。如果原告未因被告恶意注 册域名而遭受实际损失,则无需采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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