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艾瑞咨询日前发布的《2009-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继续高速增长,达到2630亿元,较08年增长105.2%。但是,目前我国的网购市场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立法相对空白。网络购物中质量低劣、虚假陈述及价格虚高等现象大量存在,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的权利。
已颁布了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目前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从最新修订稿可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据媒体报道,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这意味着我国引入了“后悔权”制度。“后悔权”最早出现在美国的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美国的法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披露,引入“后悔权”制度反映众多消费者包括部分商家的心声,很多法学界人士也认为有必要将“后悔权”制度纳入《消法》。,“后悔权”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现在消费者知情权未得到充分的行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催生了网购后悔权的产生,它可谓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延伸。后悔权如果在新《消法》中得以确立,那么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此类商品,不需要和对方约定,即可行使后悔权。新《消法》如果增加非现场购物“后悔权”一项,必然对网购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此项规定的推出将起到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这实际上是给了网购消费者重新选择的机会。此项规定是体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倾斜性保护的原则,如果真能对商品实行无理由退货,那将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欺骗消费者的伎俩,使市场秩序更合理。不过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调节之下,我们要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网购这种交易也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情况下发生的。如果设定一个后悔权的话,对商家来说,对交易是一种不安定因素。
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看,第一,“后悔权”制度不符合买卖双方自由交易的基本原则。后悔权”对于相关商家来说,是一种“立法强制性的义务”。公民从事商业行为时地位平等,如果对平等的双方中的一方设定较多的限制,必须有突出的现实及法理基础,并且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否则将破坏商业交易的基本原则,事实上将使市场经济中从事同一类商业行为的一部分人相对于另一部分人处于竞争劣势。第二,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制度的执行,必须要有具体的标准和监督机构。消费者原则上可凭借“后悔权”制度,通过非诉讼手段恢复之前的财产状态,进而减少消费纠纷。如要求“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是否影响了再次销售”这个标准非常模糊,而真实运行的市场实际上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包括对商品质量的衡量、退货成本的考虑等等,这些信息都蕴含在真实成交的价格里。并且在市场里,商家受到竞争对手、顾客评价的限制,似乎没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增加限制。设定统一但不一定适合所有商品的监管标准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特征,这些问题市场双方在交易中会进行自由选择解决。法条中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那么是否也意味着运费也是由卖家承担呢?有消息称,目前已经有商家设置一些“免责条款”来抵制退货换货了,这无疑给“后悔权”的执行增加了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