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
1. 商标专用权
2.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 专利权
4.
二、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途径:
1. 主动保护,即依职权调查处理(详见下表)
2. 被动保护,即依申请扣留 (详见下表)
三、 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情形:
1. 海关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被动保护)
2. 海关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主动保护)
3.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4. 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5. 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主动保护(依职权调查处理)
| 如果收发货人: 1.未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or 2.未提交证明文件,or 3.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权 如果权利人: 1.未提出申请,or 2.未提供担保 海关应予放行 | ![]() |
被动保护(依申请扣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