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诉搜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

  2010年6月22中国法院网登出消息,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腾讯公司诉搜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为腾讯公司胜诉。法院判令搜狗公司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法院指定的方式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共同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合理支出四万元。这起在互联网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识产权类型案件,至此先有了一个明晰的结果。
  从此案主审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认定过程,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在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对象上做出了较为谨慎的判断;另一方面,法官也在两被告方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经营的搜狗输入法在运行和操作的行为上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比较,正因为搜狗输入法的宣传语上有虚假、夸大宣传的信息存在,且输入法软件中设定的相应设置明显阻碍了用户使用腾讯公司的QQ拼音输入法,因此其明显违反市场竞争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而成立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审法官做出了如上的判决结果。
  本人认为,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符合实体和程序上的相关规定,并且也符合法律的本质和原则。互联网经济、互联网社会也是需要法律来规制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竞争无时无刻存在,不可避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屡有发生。但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互联网的服务者、或者说是中国互联网经济的主要力量,在相对无形的互联网市场经济中,更应该知晓市场经济相应的秩序的要求和底线,自觉自愿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共同致力于建立和维护公平、稳定、良好的互联网市场秩序而努力。本人希望,基于此案的借鉴和警示作用,作为不断繁荣的互联网经济的每位参与者,都应心中有底线,行为有原则、守法遵法不违法、共建网络文明环境。

作者——贾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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