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有奖销售”

   近日,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投诉结果显示,“中奖难兑换”成为今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受理的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夏北京炎热,因此饮料销量好于往年。但是某些饮料的中奖信息难兑换的问题突然上升。原来在销售店购买,即中即换的方式不见了,而饮料商设置的特定兑换点和兑换商又少又难找,因此很多‘再来一瓶’的奖品没有办法在有效期内兑换,令消费者空欢喜一场。”
  仔细想一下,商家利用这样的“有奖销售”增加了商业利润,但是为何会相反的增加讲奖品的兑换难度呢?此处是否会存在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呢?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结合此规定,“再来一瓶”明显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3条规定:“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6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因此,“再来一瓶”这种最高中奖率、最低成本的奖项不应是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其更应该是消费者最容易得到的最低奖项。
  因此这样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我们仔细思考,为何设奖而难兑奖?为何承诺而难兑现?是“再来一瓶”给了我们更多的选择机会,还是它无形中限制了我们消费者的自由消费?希望诚恳的商家能给消费者一个圆满的解答,希望答案不是欺哄消费者的谎言。
作者:贾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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