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名称权与不正当竞争

  严格而论,我国目前没有“网站名称权”这一法定权利,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站名称被仿冒、盗用等情况时,往往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来进行调整,该条是这样规定的: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了目前司法实践中被法官引用最多的法律原则,而当原告网站名称被冒用或仿冒时,因目前法律规定却无“网站名称权”这样的明确权利,也只能严谨措辞,使用“权益”一次,广义来讲,网站名称因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而可以成为权益人的商业标记,这虽与商标权有别,但广义的商业标记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在一起,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目前因立法滞后而出现的法律问题,似乎成了唯一合适的选择。

待续……

作者:齐晓峰 互联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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