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的作法属于网络侵权吗

  我公司与A公司正在进行一场合同纠纷的诉讼,开庭过程中,A公司在法庭现场对我及出庭的代理人进行了拍照,后在法官要求下进行了“删除”。但令人意外的是,几天后突然在网上看到A公司将我公司2年前的一场诉讼的判决书(注:我公司胜诉)和这次案件开庭时拍的我和代理人的照片放在了一起,在网络论坛中进行侮辱和语言攻击。我现在的问题是,A公司的作法属于网络侵权吗?
  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A公司的作法涉嫌侵犯涉案自然人的人身权,如:肖像权、名誉权等,较之传统的人身权侵权行为而言,本案与之区别主要是侵权方式有所区别,本案的侵权方式因是通过互联网为之的,所以,可以冠之以网络侵权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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