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球知名饮料公司百事可乐(PepsiCo Inc)向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拥有Bebsi.com争议域名所有权。投诉人百事公司表示,争议域名与其注册商标“Pepsi”混淆相似,且争议域名Bebsi.com在阿拉伯地区读音同Pepsi的发音一样,争议域名于2003年3月注册,注册时间晚于公司商标申请注册时间。
另外百事公司还表示,争议域名被持有者运营于一阿拉伯论坛,此论坛还提供百事可乐相关信息,被告注册相似域名意图混淆用户获取不当利益收入,被告具有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性质。本案仲裁小组仍在调查取证当中。
初步分析本案情形,可以判断出,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过程中,需从三方面对争议域名进行审查:
(i) 你方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你方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你方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直观对比Pepsi与Bebsi,我们从“音形意”三方面进行下对比。
首先是音。这可能是本案与多数以往域名仲裁最大的不同。Pepsi与Bebsi虽然从英文发音的角度而言有所不同,但因争议域名被持有者运营于一阿拉伯论坛,在域名主要使用地--阿拉伯地区的读音是一样的。换言之,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两者读音相同。
再来看形。两主体同时有5个字母组成,其中相同部分为“esi”,不同部分为“pp和bb”,其中,相同部分和不同部分字母的排列顺序相同。换言之,两者相同部分比例为60%;
最后看意。从目前百事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尚未提出两者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证据。如果被投诉人从某些角度,如阿拉伯语言的角度,能够提出bebsi具有特定的且有别与pepsi的含义,则可最为对被投诉人有利的证据使用。
正如此前所述,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所以,这亦应是考验专家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的一次仲裁,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